标 题:
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2018年本)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(2018年本)》
发文字号: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号
成文日期:2019-01-16
发布日期:2019-01-25
文章来源:电子信息司
分 类:电子信息 > 电子基础产品行业管理工作
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,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,我部对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2018年本)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(2018年本)》。现予以公告。
附件:1.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2018年本)
2.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(2018年本)
工业和信息化部
2019年1月16日
附件1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(2018年本)
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,引导产业转型升级,大力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,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,按照优化布局、规范秩序、 保障质量、安全管理、推动创新、分类指导的原则,制定本 规范条件。
一、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
(一)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 发利用、环境保护、节能管理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,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,符合当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 保护规划等要求。
(二)在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生态功能保 护区,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建 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(含配套)项目。上 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,或严格 控制规模、逐步迁出。 (三)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、技术水平低的锂离 子电池(含配套)项目。对促进技术创新、提高产品质量、 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,由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。
二、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
(一)企业符合以下条件:
1.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,有独立法人资 格;
2. 具备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、销售和服 务能力;
3. 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%,鼓励企 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、技术中心;
4. 生产的产品拥有技术专利;
5.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%。
(二)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、节能环保、安全稳定、自 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,工艺、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应达到以下要求:
1. 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中磁性异物及锌、铜等金属杂 质的检测能力,检测精度不低于10ppb;
2. 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,电极涂敷厚度 和长度的测量精度分别不低于2μm和1mm,鼓励使用涂覆面 密度在线监测设备;
3. 应具有电极剪切后产生毛刺的监测能力,测量精度不 低于1μm;
4. 应具有电极烘干工艺技术,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 10ppm;
5. 应具有电极卷绕或叠片的自动化生产能力,电极对齐 度的控制精度不低于0.1mm;
6. 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能 力;
7. 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(HI-POT)在 线检测能力;
8. 对于由多个单体电池或模组串并联组成的电池组,应 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、内阻等一致性评估能力,测量精度 分别不低于1mV和1mΩ;
9. 应具有电池组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。
(三)主要生产军工、医疗、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电 池产品的企业,不受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的限制。
三、质量管理
(一)企业产品应满足现行标准、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 物运输的建议书—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 III 部分 38.3 节要求, 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。鼓励企业制定高于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,产品通过自愿性产品质量 安全认证。
(二)企业应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能力,并达到以下要求:
1. 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应具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池循环 寿命、高低温放电等电性能检测能力,以及过充、过放、短 路等安全性检测能力,鼓励企业配备高低温循环、低气压、 振动等环境适应性试验能力;
2. 正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磁性异物含量、金属 杂质含量、水分含量、比容量、粒度分布、振实密度、比表 面积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;
3. 隔膜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拉伸强度、热收缩率、穿刺 强度、孔隙率、透气度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;
4. 电解液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、氢氟酸含量、 金属杂质含量、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。
(三)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, 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、设立质量检查部门和配备专职检验人 员。质量管理体系还应包括以下内容:
1. 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磁性异 物和金属杂质超标等,可能引起电池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 动;
2. 锂离子电池符合联合国 UN38.3 测试要求的保证措施。
四、智能制造
(一)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,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, 推动自动化水平提高。 5 (二)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,积极建 设企业资源计划(ERP)、制造执行系统(MES)、供应商 关系管理(SRM)、仓库管理系统(WMS)等信息化系统, 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。
(二)鼓励企业将自动化、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 计、生产、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。
(三)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,降低运营成本,缩 短产品生产周期,提高生产效率,降低产品不良品率,提高 能源利用率。
五、绿色制造
(一)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,并通过评估 验收,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《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 系》中Ⅲ级及以上水平。
(二)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,建立以资源节约、环 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、生产、营销、回收及物流体系,促进 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,落实生产者责 任延伸制度,建立废弃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理体系。
(三)鼓励企业参照《绿色工厂评价通则》(GB/T 36132) 等要求,建设绿色工厂。参照《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》(GB/T 32161)等要求,生产绿色产品。开展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。
六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
(一)企业和项目应严格保护耕地,节约集约用地。
(二)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、 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,应设立专职节能岗位,制定产品 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。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,制 定节能标准,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,促进节能技术创新 与成果转化。
(三)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落实环境保护设 施“三同时”制度要求,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(四)企业应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》(试行)、《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,并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,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 求,废有机溶剂、废电池等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、收集、 运输、利用或无害化处置。
(五)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,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。
(六)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。
七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
(一)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,落 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制度要求,按照规定 组织验收。
(二)企业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回收、废弃处置电池应 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,积极采取相应各环节安全技术及管理 7 措施。
(三)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和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妥善处理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。
(四)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 上,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。
(五)航空运输的锂离子电池,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《危 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》和中国民用航空局《民用航 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》相关要求,符合《锂电池航空运输 规范》(MH/T 1020)和《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)(MH/T 1052)。
八、社会责任
(一)企业应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按时、足额为从业 人员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生育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。
(二)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,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,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等。落 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,通过发展产业、安置就业等形式 帮助贫困户脱贫;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业扶贫、就业扶贫、 公益扶贫等。
(三)鼓励企业按照《社会责任指南》等要求,推行社 会责任报告制度,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。
九、监督和管理
(一)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,按属地 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 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 机构、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,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 的企业名单,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 品进行抽查,实行社会监督、动态管理。 (二)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撤销其公告: 1.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; 2.拒绝接受监督检查; 3.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; 4.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; 5.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。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前,提前告知相关企 业,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。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,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。
(二)有关研究机构、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,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 自律管理。
十、附则
(一)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 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的锂离子电池(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 9 池除外)、正极材料、负极材料、隔膜、电解液生产企业。 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,通常包括单体电池 (电芯)、电池组(含电池模组和系统)。
(二)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, 按修订后执行。
(三)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,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 时修订。
附件 2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(2018 年本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引导产 业加快转型升级,贯彻落实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2018 年本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条件》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公告管理工作,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、抽检、公示 及公告,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 理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(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)负 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、核实和报送 工作,监督规范条件执行情况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香 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新能源汽车用 动力电池除外)、正极材料、负极材料、隔膜、电解液生产 企业。
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
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;
(三)符合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;
(四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无重大违法行为。
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 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,填报《锂离子电池行 业规范公告申请书》(格式附后),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 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(www.ldchy.cn)进行在线 申报。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副本,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,项目用地权证或 用地审批文件,项目环评批复文件、环保竣工验收文件,财 务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。
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 日内,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,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,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 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。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,在工业和 3 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;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,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。
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 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,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。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。
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
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(以下简称公 告企业)应按照《规范条件》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,并 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,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工业和 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(www.ldchy.cn)提 交上年度自查报告,每半年报一次运行数据,纸质自查报告 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 1 份。 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《规范条件》情况的重要依据,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企业生产经营情况、产品进出口情况; 质量管理、节能降耗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及运 行情况;法人代表、股权或资本金、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 力等变更情况。
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需及时提出 变更申请,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,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:企业名称变化,企业合并、分立或兼并重组,企业产能 产线发生较大变化,企业搬迁新址,其他重大变化。
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核实。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 办法有关规定或《规范条件》有关要求的,可向各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。
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。
(一)不能保持《规范条件》要求的;
(二)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;
(三)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;
(四)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;
(五)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。 拒不整改、整改不合格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停产超 过 1 年的,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。工业和信息化部撤 销企业公告时,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,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 辩,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。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,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。
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,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。抽查不合格的企业,将通报 并责令其予以整改;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,视为不能 5 保持《规范条件》要求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,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。